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債權人債務人丁○○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折合銀元八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八萬八千元,折合新臺幣二十六萬四千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 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十六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許永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