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丁○○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折合銀元八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八萬八千元,折合新臺幣二十六萬四千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
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十六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異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魏玉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
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