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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債權人債務人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三百0八萬五千九百七十五元折合銀元四百三十六 萬二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四萬七千九百八十二元,折合新臺幣一十四萬三千 九百四十六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十 四萬三千九百0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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