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浩然
送達代收人 乙○○
右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折合銀元二百六十六萬六千七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二萬九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臺幣八萬八千0二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
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八萬七千九百五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
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魏玉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
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