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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2 年度城秩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易以拘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城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金門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馮永順      王奕哲      林蓓禎      翁玉慶      楊林金枝      林秋美      歐陽芳琴      李世敏      鄭美秀      黃俊權      陳榮海      吳宇皇      許加麟      黃禾杰      許志國      王福成      陳成文      蔡叔奮      邱金煉      李秀蓮      林羽崴      楊晶      張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即移送機 關於民國102年9月27日以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0至917號、第00 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A至N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 繳納,聲請機關即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以金警刑字 第00000000000至79號、0000000000A至M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永順、王奕哲、林蓓禎、翁玉慶、楊林金枝、林秋美、歐陽芳 琴所處罰鍰各新臺幣玖仟元,如易以拘留均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折算壹日,均應易以拘留伍日。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馮永順、王奕哲、林蓓禎、翁 玉慶、楊林金枝、林秋美、歐陽芳琴、李世敏、鄭美秀、黃 俊權、陳榮海、吳宇皇、許加麟、黃禾杰、許志國、王福成 、陳成文、蔡叔奮、邱金煉、李秀蓮、林羽崴、楊晶、張瑜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2年9月27 日以金警刑字第00000000000至917號、第00000000000號、 第0000000000A至N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9,00 0元。其中被處罰人馮永順、王奕哲、林蓓禎、翁玉慶、楊 林金枝、林秋美、歐陽芳琴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2年11月1 1日以102年度城秩聲字第2號裁定異議駁回確定;李世敏等 十六人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而裁處確定,惟均逾法定期限 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 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貳、聲請准許部分(即被處罰人馮永順、王奕哲、林蓓禎、翁玉 慶、楊林金枝、林秋美、歐陽芳琴等七人):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 以拘留,以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 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 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 21條第1項、第2項各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就被處罰人馮永順、王奕哲、林蓓禎、翁 玉慶、楊林金枝、林秋美、歐陽芳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被處罰人馮永順等七人均應繳罰鍰總額9,00 0元未繳,依前開規定,均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 折算,應每日折算為1,800元,易以拘留5日。 叁、聲請駁回部分(即被處罰人李世敏等十六人): 一、按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又裁處罰鍰 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 被處罰人依限完納;又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 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聲請易以拘留自應以裁處罰鍰之處分確定後,經處罰 機關通知被處罰人限期完納罰鍰,被處罰人逾期仍不完納 罰鍰之情形為其前提要件。次按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訂有明文 。再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 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 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 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 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62 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第138條第1、2項亦分別 定有明文,先予敘明。 三、經查: ㈠附表編號1至15所示被處罰人李世敏等十五人:本件如附 表編號1至15所示被處罰人李世敏等15人因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4條規定,經聲請機關即原處分機關金門縣警察 局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各裁罰9,000元,並於附表編號1至 15「裁處字號及送達日」欄所示日期分別送達予被處罰人 李世敏等十五人,各處分書已於附表「裁處確定日」欄所 示日期確定乙節,有金門縣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金門 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警詢筆錄、金門縣警察局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城秩聲第2 號卷宗閱明無訛,依上開規定,關於本件裁定確定後科處 罰鍰之執行,應由聲請機關向被處罰人送達執行通知書, 通知其限期繳納罰鍰,執行程序始為適法。惟遍查全卷, 上開各處分書確定後,聲請機關並未合法通知受處罰人限 期繳納罰鍰,顯非適法,此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以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 處分業於102年10月11日確定,被處罰人李世敏等十五人 自102年10月12日起至102年10月25日止逾期不繳納罰鍰, 聲請易以拘留等情,顯屬有誤,程序於法未合,所為聲請 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㈡附表編號16所示被處罰人林羽崴:本件如附表編號16所示 被處罰人林羽崴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經聲 請機關即原處分機關金門縣警察局於民國102年9月27日裁 罰9,000元,該處分書正本於102年10月7日送達至被處罰 人之住所地桃園縣桃園市○○街○○○巷○○弄○○○號時,因 未獲會晤受處罰人本人,亦無收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 ,送達機關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第19支局並未依 法為寄存送達,而於招領逾期後逕行將處分書函件退回聲 請機關,有函件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 查,是本件裁處既未合法送達,顯尚未確定。揆諸前開說 明,聲請機關自不得對尚未確定之本件裁處聲請易以拘留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㈢綜上,聲請機關以社會秩序法第20條第3項聲請被處罰人 李世敏等十六人易以拘留,與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附表: ┌──┬────┬──────┬────┬──────┬──┬─────┬────────┐ │編號│被處罰人│處分書字號 │送達日 │送達地址縣市│在途│裁處確定日│ 備 註 │ │ │ │ │ │ │期間│ │ │ ├──┼────┼──────┼────┼──────┼──┼─────┼────────┤ │ 1 │李世敏 │00000000000 │102.10.3│金門縣金湖鎮│ 1 │102.10.9 │拘留聲請書誤載裁│ │ │ │ │ │ │ │ │處確定日為102.10│ │ │ │ │ │ │ │ │.11,以下均同。 │ ├──┼────┼──────┼────┼──────┼──┼─────┼────────┤ │ 2 │鄭美秀 │00000000000 │102.10.2│金門縣金湖鎮│ 1 │102.10.8 │ │ ├──┼────┼──────┼────┼──────┼──┼─────┼────────┤ │ 3 │黃俊權 │00000000000 │102.10.2│金門縣金沙鎮│ 1 │102.10.8 │ │ ├──┼────┼──────┼────┼──────┼──┼─────┼────────┤ │ 4 │陳榮海 │00000000000 │102.10.2│金門縣金城鎮│ 0 │102.10.7 │ │ ├──┼────┼──────┼────┼──────┼──┼─────┼────────┤ │ 5 │吳宇皇 │00000000000 │102.10.2│金門縣金城鎮│ 0 │102.10.7 │ │ ├──┼────┼──────┼────┼──────┼──┼─────┼────────┤ │ 6 │許加麟 │00000000000 │102.10.2│金門縣金寧鄉│ 1 │102.10.8 │ │ ├──┼────┼──────┼────┼──────┼──┼─────┼────────┤ │ 7 │黃禾杰 │00000000000 │102.10.2│金門縣金城鎮│ 0 │102.10.7 │ │ ├──┼────┼──────┼────┼──────┼──┼─────┼────────┤ │ 8 │許志國 │0000000000A │102.10.3│金門縣金寧鄉│ 1 │102.10.9 │ │ ├──┼────┼──────┼────┼──────┼──┼─────┼────────┤ │ 9 │王福成 │0000000000B │102.10.2│金門縣金城鎮│ 0 │102.10.7 │ │ ├──┼────┼──────┼────┼──────┼──┼─────┼────────┤ │ 10 │陳成文 │0000000000C │102.10.2│金門縣金寧鄉│ 1 │102.10.8 │ │ ├──┼────┼──────┼────┼──────┼──┼─────┼────────┤ │ 11 │蔡叔奮 │0000000000D │102.10.2│金門縣金湖鎮│ 1 │102.10.8 │ │ ├──┼────┼──────┼────┼──────┼──┼─────┼────────┤ │ 12 │邱金鍊 │0000000000F │102.10.2│金門縣金湖鎮│ 1 │102.10.8 │ │ ├──┼────┼──────┼────┼──────┼──┼─────┼────────┤ │ 13 │李秀蓮 │0000000000I │102.10.2│金門縣金城鎮│ 0 │102.10.7 │ │ ├──┼────┼──────┼────┼──────┼──┼─────┼────────┤ │ 14 │楊晶 │0000000000L │102.10.2│金門縣金城鎮│ 0 │102.10.7 │ │ ├──┼────┼──────┼────┼──────┼──┼─────┼────────┤ │ 15 │張瑜 │0000000000M │102.10.2│金門縣金湖鎮│ 1 │102.10.8 │ │ ├──┼────┼──────┼────┼──────┼──┼─────┼────────┤ │ 16 │林羽崴 │0000000000K │ │桃園縣桃園市│ 19 │未依法為寄│ │ │ │ │ │ │ │ │存送達,逕│ │ │ │ │ │ │ │ │將裁處退回│ │ │ │ │ │ │ │ │聲請機關,│ │ │ │ │ │ │ │ │至未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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