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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3 年度城簡字第 1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五罪,均處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乙○○係甲○○之前配偶(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離婚),丙○○(00年0月生,年籍詳卷)為甲○○之友人之子。乙○○竟基於加重誹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金門縣、澎湖縣之某處,連接網際網路後,在如附表所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及Threads,以帳號「乙○○」、「wan000000」將丙○○之姓名、就讀學校或照片刊登上開臉書及Threads網頁上,並張貼如附表所示貼文內容,指謫甲○○、丙○○間有不當男女交往之不實言論,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丙○○之姓名、照片及學籍之個人資料,而指摘足以毀損甲○○、丙○○名譽之事,並足生損害於丙○○、甲○○。甲○○、丙○○於發現上情,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甲○○、丙○○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自白
 ㈡證人告訴人甲○○、丙○○(下稱告訴人等2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證述。
 如附表所示之貼文截圖照片、被告戶籍查詢資料。
三、論罪及刑之酌科
 ㈠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丙○○為00年0月生,有告訴人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證見偵卷第41頁),於本案案發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製作必須公開之判決書,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爰遮隱其姓名、年籍等足以識別少年資訊之內容,並以告訴人稱之,先予敘明。
 ㈡另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少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行為時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而告訴人丙○○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已如前述,被告仍對告訴人丙○○為本案犯行,應屬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無訛
 ㈢核被告所為,均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兒少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誹謗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貼文行為,係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等2人,而犯上開等罪,為同種及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被告如附表所示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又被告為成年人,其故意對少年即告訴人丙○○為上開犯行,請依兒少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上開行為情節,其行為對告訴人等2人造成之侵害程度等情;2.兼衡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願意賠償告訴人等2人,惟告訴人等2人並無和解意願,且不願意原諒被告等情,此有電話記錄乙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頁);3.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考量被告所犯之罪,各罪罪質相同,行為時間間隔不長,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被告上開所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罪,雖最重本刑係5年有期徒刑以下,惟應依兒少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因此規定性質上屬刑法分則之加重,故加重後被告所犯已非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第8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
張貼之位置
貼文內容
利用丙○○之個人資料
1
113年4月1日
其臉書帳號「乙○○」頁面
只是在玩?不可能怎樣?好好笑!之前我沒離婚!常常是中午兩人鎖在房間內,我抓過幾次,現在住在一起了!怪了!頭不痛了?有阿姨抱在胸前,什麼事都沒問題了!
#戀母情結
#變態
#畜牲行為
○○○○○○科(科別,詳卷)
#交女朋友了?那她知道是戀母情結的變態嗎?
丙○○
丙○○之照片、姓名及就讀學校、科別

2
113年4月22日
同上
戀母情結之畜牲
丙○○之姓名
3
113年10月2日
同上
(戀母情結)的變態!說什麼他大陸的媽媽會告我!哈!一開始叫我忍耐只是行為偏差,現在利用社會上關心弱者的角度,我反而成為了強者,我什麼都放棄了確得到了(綠帽),從離婚後還不是睡在同一間屋裏,平常就爬上了!那晚上?現在還是睡一起!心涼了!不知羞恥還沾沾自喜!(人對我不義,我對人不仁)違章建築!看著吧!我笑到最後!(我本習事寧人,無耐她真把我當成工具人)說我讓妳被人笑?自己做出的代價自己擔吧!10年像狗一樣,只顧轉錢!最後離了!我什麼都沒有!哈!
#金門一條根
#○○○○(校名,詳卷)
#金門社會局
#戀母情結
#倫理道德
#工具人
#金門獅子會
#金門特產會
丙○○之照片、姓名及就讀學校
其帳號「wan000000」之Threads之頁面
本來我想好好過日子!沒想到我還是想太多了!簽字時說什麼不削5000但又去法院提告12000,還有臉叫我下架那戀母情結的變態!說什麼他大陸的媽媽會告我!哈!一開始叫我忍耐只是行為偏差,現在利用社會上關心弱者的角度,我反而成為了強者,我什麼都放棄了確得到了(綠帽),從離婚後還不是睡在同一間屋裡,平常就爬上了!那晚上?現在還睡在一起!心涼了!不知羞恥還沾沾自喜!(人對我不義,我對人不仁)違章建築!看著吧!我笑到最後!(我本習事寧人,無耐她真把我當成工具人)說我讓妳被人笑?自己做出的代價自己擔吧!10年像狗一樣,只顧轉錢!最後離了!我什麼都沒有!哈!
#金門一條根
#○○○○(校名,詳卷)
#金門社會局
#戀母情結
#倫理道德
#工具人
#金門獅子會
#金門特產會
同上
同上
自己作賤讓一個沒血緣關係的小狼狗爬上了!還利用了社會上以為是弱者!笑死人了!還叫我下架說什麼他的大陸媽媽會告我!我還真希望啊!現在還住同一間房子,我見過不要臉的,但我不知道會有更不知羞恥的
金門一條根
○○○○(校名,詳卷)
丙○○之照片及就讀學校
4
113年10月6日
其臉書帳號「乙○○」頁面
一開始我就說這一個變態小孩不能留!還叫我忍耐,說他只是行為便差!最後(幹上了)他媽的利用社會上同情弱者!離婚後立馬接回去睡一起!平常就怕上身體!那晚上插進去!幹!還好意思叫我刪文!變態始終是變態(狗改不了吃屎)交女朋友是怎樣?他女朋友知道他是戀母情接的變態嗎?
#○○○○(校名,詳卷)
#金門特產店
#金門一條根
#金門社會局
#現在還是睡一起
丙○○之照片及就讀學校
5
113年10月14日
其帳號「wan000000」之Threads之頁面
阿姨我不想努力了!從國中到現在!
○○○○(校名,詳卷)
丙○○之照片及就讀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