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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91 年度城交簡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交簡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國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陳金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金國之犯罪事實、證據、應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陳建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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