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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2 年度城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1號 原   告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林妹 上列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84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5,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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