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1號
原 告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林妹
上列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
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847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5,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