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城簡字第74號
原 告 揚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黃銘
被 告 馮淑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O二年
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零貳元為原告
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之
訴
之聲明第1 項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8,
552 元,及自民國101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62,900 元,及自102 年 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
告262,550 元,及自102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
嗣於102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
將
上開訴之聲明關於利息之起算日期,均變更為:「102 年
3 月18日。」(本院卷第29頁),核其所為訴之聲明變更係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
許。
二、原告主張
略以: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
(下稱
系爭支票;票載金額合計為774,002 元),原告遂於
102 年3 月18日持系爭支票向臺灣銀行金門分行為付款提示
,
惟因被告存款不足無法兌現而未獲付款,
爰依票據之
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7
4,002 元,及自102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
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台
灣票據交換所
退票理由單為證(102 年度司促字第445 號卷
第4 頁至第5 頁),並有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102 年5 月
23日金城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退票明細查詢1 份附卷
可
稽(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且被告亦於本院審理中表示
不予爭執(本院卷第29頁),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
利率者,依為年利六釐計算,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及票據法
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於102 年3 月18日持
系爭支票向臺灣銀行金門分行提示未獲付款,已如上述,承
上法文意旨,原告依據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74,
002 元,及自102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6 釐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
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4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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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利息 │
│號│ │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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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馮 淑 菁 │101年12月15日 │ 348,552元│ 102年3月18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年利6 │
│ │ │ │ │ │ │行金城分行│釐 │
├─┼─────┼───────┼─────┼────────┼─────┼─────┼───┤
│2 │ 馮 淑 菁 │102年2月3日 │ 162,900元│ 102年3月18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年利6 │
│ │ │ │ │ │ │行金城分行│釐 │
├─┼─────┼───────┼─────┼────────┼─────┼─────┼───┤
│3 │ 馮 淑 菁 │102年3月1日 │ 262,550元│ 102年3月18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年利6 │
│ │ │ │ │ │ │行金城分行│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