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法定
代理人 陳昆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保固費用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668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
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