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2 年度城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追償保固費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昆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保固費用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668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 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