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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3 年度城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4號 原   告 銓威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煥昌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金門華龍酒廠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48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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