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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4 年度城小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小字第19號 原   告 金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利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增建核發支付命令 (104 年度司促字第25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 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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