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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5 年度城小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小字第96號 原   告 信德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珍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就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准予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100   號支付命令在案。茲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   3480元,核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不足500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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