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城小字第96號
原 告 信德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永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秀珍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
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就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准予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100
號支付命令在案。茲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又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
3480元,核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不足500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