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秀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聖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緣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5萬7,720 元(本件遷讓B 區價值為31,271元
+
按日租金為715 +
損害賠償為225,734 =257720),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
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