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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7 年度城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30號 原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輝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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