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兆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肅也
被
上訴人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