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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7 年度城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兆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肅也 被 上訴人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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