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
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44號
原 告 林俊逸
訴訟
代理人 林志錦
被 告 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智信
訴訟代理人 涂智益
黃意媚
許淑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