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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7 年度城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44號 原   告 林俊逸 訴訟代理人 林志錦 被   告 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智信 訴訟代理人 涂智益       黃意媚       許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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