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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8 年度城小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8年度城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迪世亞機車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壽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李祐慈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