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裁定 108年度城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迪世亞機車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添壽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被 告 李祐慈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
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
10月2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