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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8 年度城小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8年度城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迪世亞機車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壽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李祐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 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 10月2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原告逾期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