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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8 年度城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杜氏清徵 訴訟代理人 陳書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乙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645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金門縣 ○○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