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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8 年度城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賠償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73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洺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淨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5,7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