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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8 年度城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賠償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73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洺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 18日送達原告住所,並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