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8 年度城簡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84號 原   告 翊宸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語宸 被   告 莊振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振源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