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86號
原 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秀珍
被 告 蔡錦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
29日寄存送達原告
住所,並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3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
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可稽(見本院補
字卷第19至21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