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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09 年度城簡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61號 原   告 旺昇輪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泰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黃志昇核發支付命令( 109 年度司促字第937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