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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0 年度城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30號 原   告 順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欽 被   告 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紹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 9 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