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30號
原 告 順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文欽
被 告 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紹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亦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者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
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
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
裁定駁回其訴。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
核與上開起訴程
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送達於同年0 月0 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
參。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簡易庭簡答表及
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