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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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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0 年度城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9號 原   告 莊淑鈴 被   告 環視創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