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9號
原 告 莊淑鈴
被 告 環視創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應必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惟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