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城小字第18號
原 告 新研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蘇玄贊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城小字第1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111年4月26日下午4時38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通 譯 董文峯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偉民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