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翁錦鳳即榮富工程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部份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僅繳納1,660元,尚欠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