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城補字第11號
原 告 黃景麗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良金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用以繳納裁判費之郵政匯票抬頭有錯,致無法入帳,且核其金額亦不足),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