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城簡字第19號
原 告 錢進義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5,600元,應繳
裁判費82,9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4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