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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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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2 年度城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簡字第19號
原      告  錢進義
被      告  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幼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9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案件繳費查詢狀況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