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城簡字第61號
被 告 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反訴原告即
被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尚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8,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