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 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13元,及其中新臺幣38,526元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013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