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00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7,595元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9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