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538元,及其中43,061元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538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計算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