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城救字第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伊因無
資力預納
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
非顯無勝訴之望,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為證,且經檢視聲請人
起訴狀所載內容,其聲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