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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3 年度城簡字第 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42號
原      告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被      告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訴訟代理人  王詩惠律師
            黃韻宇律師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