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城簡字第79號
原 告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戴克宏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