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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3 年度城補字第 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經瑋
程明謙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呂容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
證明於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