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城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林偉達
被 告 翁一勤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城保險簡字第1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0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10月2 日在福建金
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敬展
通 譯 陸明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925元,及自民國114 年9 月3 日
一、原告主張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而代位請求如主文第
一項之損害賠償,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同
二、就原告前開請求零件部分,已同意折舊並變更聲明如上。
三、就訴訟費用依原請求金額與變更後之金額,審酌定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張梨香
法 官 林敬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