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城小字第22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金誠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城小字第2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114 年4 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政達
通 譯 張亦綸
到場當事人: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未到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到
被告 蘇中和 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41元,及其中新臺幣25,941元整
,自民國102 年11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杜敏慧
法 官 宋政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