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城小字第42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亞和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
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31頁)。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
參照上開說明,本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