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14年度城簡字第1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複代理人 吳靜琪
被 告 良金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許金城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城簡字第10號因
拆屋還地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6 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
民事庭和解。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通 譯 方柏濤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未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未到
複 代 理人 吳靜琪 到
被 告 良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璋 未到
訴訟代理人 許金城 到
訴訟代理人 胡陞豪律師 到
(一)
被告應於民國114 年12月31日前將坐落金門縣金湖鎮
漁村段272-2 、272-4 、272-5 、272-7 、287 地號
及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
(本院卷第19、21頁)鋼架棚屋、貨櫃、庭院、鐵皮
房屋拆除(總面積約為1,144 平方公尺) ,並將該土
地騰空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自114 年1 月1 日起至返還
上開土地遭占用部
分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430 元,不足月者
按月計算。
原告 複 代理人:吳靜琪
被告訴訟代理人:許金城
被告訴訟代理人:胡陞豪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陳柏宇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