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4 年度城簡字第 4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城簡字第4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四賢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城簡字第4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 年1 月20日下午
2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童靖文
    通  譯  黃安傑
兩造當事人均未到。
到庭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所載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未到
    訴訟代理人  徐志青                到
    被      告  李四賢                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不另製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8,167 元,即自114 年3 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0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被告於本院辯論程序時
  自認,並參酌兩造辯論意旨,全額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童靖文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