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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4 年度城簡字第 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城簡字第5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哲維  
被      告  吳嘉獎即吳嘉將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城簡字第5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1月13日在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敬展
    書記官  張梨香
    通  譯  陸明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95 元,及其中新臺幣108,983 
  元自民國114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張梨香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