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城簡字第5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嘉獎即吳嘉將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城簡字第5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1月13日在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敬展
通 譯 陸明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95 元,及其中新臺幣108,983
元自民國114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張梨香
法 官 林敬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