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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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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4 年度城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簡字第5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劉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23至24、29頁),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9頁)。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