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4 年度城簡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114年度城簡字第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高  明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城簡字第6 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2 月25日上午10時4 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
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政達
    書記官  杜敏慧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規定,本
件不另行製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5,290元整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兩造主張均引用用卷內當事人書狀所載
二、本件理由要領詳如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杜敏慧
               法 官 宋政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