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城簡字第7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沐錞即三兄弟茶飲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城簡字第1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12月31日上午9 時44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政達
通 譯 張亦綸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及理由
如下,不另製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127 元,及自114 年6 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
年7 月14日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
起訴狀及
陳報狀(本院卷第41頁)。
二、本院得
心證之部份:
本件經法官一併審酌原告所提借款契約
、客戶往來查詢明細、放款中心利率等資料,認定原告確實
對被告有主文所載之
債權、利息及違約金,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視同被告
自認。
三、綜上,原告主張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杜敏慧
法 官 宋政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