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城司小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譽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法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 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則為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第4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所分別明定。
二、查本件
聲請人起訴請求
相對人給付汽車保修費用,然未予訴狀內表明其具有民事訴訟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是本件應視為調解之聲請,
合先敘明。本件相對人設於臺中市,而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轄區,有聲請人之
起訴狀及本院職權查調之相對人的經濟部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參。則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依法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